(2017)内0425执异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海龙、王海军、王海龙、刘瑞香、与邢永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龙,刘瑞香,邢永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异100号复议申请人:王海军,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永胜村二地组。复议申请人:王海龙,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永胜村二地组。复议申请人:刘瑞香,女,1950年6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永胜村二地组。二复议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王海军,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永胜村二地组。被申请人:邢永亮,住所地林西县。本院在受理邢永亮诉王海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邢永亮申请将王海民名下位于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永胜村二地组四方地果树园的林地(林权证号为×××号)轮后查封,保全价值为人民币315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依邢永亮的申请作出(2017)内0425民初1591-1号民事裁定将上述财产予以保全。裁定书送达后王海军、王海龙、刘瑞香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请求人民法院撤销(2017)内0425民初1591-1号民事裁定。本院在收到复议申请人王海军、王海龙、刘瑞香的复议申请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复议申请人王海军、王海龙、刘瑞香称,邢永亮诉王海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邢永亮申请保全了王海民名下,其实是王海民、王海军、王海龙、刘瑞香、王斌(已故)的林地。在办理林权证时,由于王海军不在家,王海龙系聋哑人,刘瑞香瘫痪,在三异议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王海民就将林权证办理在了自己名下,但王海民已于2010年5月7日将自家的6.12亩林地变卖,只剩下1.48亩属于王海民所有,其余15.2亩属于三异议人及已故王斌所有,所以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2017)内0425民初1591-1号民事裁定。异议人王海军、王海龙、刘瑞香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永胜村村民委员会2017年5月5日出具的《证明》二份。本院认为,异议人王海军、王海龙、刘瑞香提供的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永胜村村民委员会2017年5月5日出具的《证明》并不能证明其为涉案林地的所有权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王海军、王海龙、刘瑞香的复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翁秀财审 判 员 刘志显人民陪审员 王贵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于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