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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行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清泉诉被告曲沃县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清泉,曲沃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8行初40号原告刘清泉,男,汉族,1946年12月12日出生,山西省曲沃县居民。被告曲沃县人民政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清泉诉被告曲沃县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中,原告刘清泉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清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清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清泉负担。审判长 胡 玮审判员 田 力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国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