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3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山市瑞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小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瑞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小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3144号原告:中山市瑞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雍陌村招商路3号首层。法定代表人:陈贤。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刘伟荣,分别系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周小华,女,195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瑞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小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以被告已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瑞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瑞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立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晓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