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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刑终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晟曜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晟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刑终152号原公诉机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晟曜,男,199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歙县。2013年10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500元;2014年11月26日又因犯盗窃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7月28日又因犯盗窃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至2015年11月19日);2016年5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嘉兴市看守所。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晟曜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4月7日作出(2017)浙0402刑初1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晟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责令被告人王晟曜退赔被害人章某、严某的损失1000元。被告人王晟曜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晟曜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王晟曜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晟曜撤回上诉。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7)浙0402刑初13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    敏    玮代理审判员 何筠代理审判员刘媛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云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