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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6执1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陈伶俐申请钟山侵权责任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伶俐,彭樊,彭桂湘,彭永红,彭秋红,钟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6执1245号申请执行人陈伶俐,女,住所地瓮江镇寨里村,证件号码430626195110257325。申请执行人彭樊,男,住所地瓮江镇寨里村,证件号码430626200712300267。申请执行人彭桂湘,男,住所地瓮江镇寨里村,证件号码430626201012210054。申请执行人彭永红,男,住所地瓮江镇寨里村,证件号码430626197608077419。申请执行人彭秋红,男,住所地瓮江镇寨里村,证件号码430626197308247439。被执行人钟山,地址长沙市芙蓉区马坡岭街道办事处新安村*组。陈伶俐、彭樊、彭桂湘、彭永红、彭秋红与钟山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7日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207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钟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伶俐、彭樊、彭桂湘、彭永红、彭秋红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陈伶俐等支付赔偿款76359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钟山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伶俐、彭樊、彭桂湘、彭永红、彭秋红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钟山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伶俐、彭樊、彭桂湘、彭永红、彭秋红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鑫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虎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