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6民初1228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范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孙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6民初1228号之七申请人:范某某,男,195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栖霞市。被申请人:孙某某,男,198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诉被告孙某某、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存款2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孙某某名下的中国银行栖霞支行的账号的存款20000元。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孟秋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牟晓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