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03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来财与李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来财,李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03民初199号原告:赵来财,男,194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海市。被告:李义,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乌海市。原告赵来财诉被告李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张峰审判员康丽芹人民陪审员王玉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裴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