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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8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张文超、包娅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贵午,张文超,包娅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8执117号申请执行人:包贵午,男,1966年1月18日生,汉族,云南安宁人,住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被执行人:张文超,男,1981年9月12日生,汉族,云南禄劝人,住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被执行人:包娅莉,女,1977年12月11日生,汉族,云南禄劝人,住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本院在执行包贵午申请执行张文超、包娅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银行、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后,查明被执行人张文超、包娅莉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包贵午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张志荣审 判 员 孙丽敏审 判 员 徐 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赵昌云书 记 员 蒋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