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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3执1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孙红日申请执行宋配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红日,宋配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1808号申请执行人孙红日,男,汉族,市民。被执行人宋配军,男,汉族,农民。孙红日申请执行宋配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长期躲藏,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内0403民初258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云川审判员  吕宏伟审判员  宋占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志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