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3执1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孙红日申请执行宋配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红日,宋配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1808号申请执行人孙红日,男,汉族,市民。被执行人宋配军,男,汉族,农民。孙红日申请执行宋配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长期躲藏,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内0403民初258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云川审判员 吕宏伟审判员 宋占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志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