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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特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罗金玉、河南天时置业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金玉,河南天时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773号申请人罗金玉,男,195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王蓓,与罗金玉系夫妻关系。特别授权。申请人河南天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槐街8号。注册号410199000006806。法定代表人史荣超。委托代理人李萌,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罗金玉诉申请人河南天时置业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罗金玉诉申请人河南天时置业有限公司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0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罗金玉与申请人河南天时置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9日签订的编号为3-B-12F《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真实有效。二、申请人罗金玉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