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581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段永改与彭安崇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永改,彭安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81执68号申请执行人:段永改,男,1987年6月生,汉族,住云南省瑞丽市。被执行人:彭安崇,男,1985年1月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本院在执行段永改与彭安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49500元,未受偿。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彭安崇长期外出不归,无法查找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得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大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存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