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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邬德龙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1刑初47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邬德龙,男,1963年12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初中文化,住重庆市万州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5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渝万州检刑诉[2017]第475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11月10时18时左右,被告人邬德龙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由万州区新田镇向五桥方向行驶时与一辆小型货车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邬德龙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5mg/100ml。被告人邬德龙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其三至五个月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邬德龙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邬德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谭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冉籍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