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611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鹤壁市大河涧许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市大河涧许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张奎,鹤壁市大河涧许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张奎,鹤壁市大河涧许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张奎,鹤壁市大河涧许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张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500号原告:鹤壁市大河涧许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金山办事处许沟村。法定代表人:李旭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静,女,198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奎,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军,河南鹤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鹤壁市大河涧许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鹤壁市大河涧许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以张奎同意与其进行私下调解为由,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鹤壁市大河涧许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鹤壁市大河涧许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鹤壁市大河涧许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郝付勇审 判 员  孟利平人民陪审员  程梅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辛红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