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9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原告何宗芝与被告王小勇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宗芝,王小勇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9民初415号原告:何宗芝,女,1940年12月27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住白河县。被告:王小勇,男,1975年3月28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住白河县。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受理的原告何宗芝与被告王小勇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其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宗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何宗芝负担。审判员 刘祖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舒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