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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12执265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2656江苏德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林增栋、陆香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德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林增栋,陆香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12执265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江苏德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经济开发区腾龙路2号5号楼。法定代表人丁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林增栋,男,汉族,1970年10月14日生,住江苏省新沂市。被执行人:陆香润,女,汉族,1976年4月10日生,住江苏省新沂市。本院在执行江苏德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林增栋、陆香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武商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租赁款65464.18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林增栋所有的苏F×××××小型汽车进行评估、拍卖,拍卖所得44640元,已给付了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进行调查及查询,未能调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锟审判员 臧焕明审判员 李晓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伟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