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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刑更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刘海员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海员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289号罪犯刘海员,男,198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安丘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2014)临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海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自2013年10月8日起至2017年10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4年5月28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刘海员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海员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服刑以来,获表扬四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刘海员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海员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海员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胡文伟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