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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8行审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岳西县人民政府、王志芳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岳西县人民政府,王志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828行审8号申请执行人:岳西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址:岳西县天堂镇天堂路112号。法定代表人:江春生,县长。委托代理人:谢龙飞,岳西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诉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刘俊峰,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志芳,女,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申请执行人岳西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岳政征补字(2016)00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要求强制被执行人王志芳腾空、搬迁出坐落在岳西县天堂镇城西社区大塘组被征收的房屋。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岳西县人民政府为县城城区紫微路(原名映山红大道)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及安置区工程建设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规定,于2014年7月13日作出岳政秘[2014]69号《岳西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并于2014年7月14日进行了公告,该决定附有《映山红大道及安置区项目用地规划图》和《映山红大道及安置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被执行人王志芳的房屋位于其征收范围内。因被征收人王志芳与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经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岳西县人民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岳西县映山红大道及安置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等有关规定,于2016年8月9日作出岳政征补字[2016]00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对被征收人王志芳坐落在天堂镇城西社区大塘组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356.02㎡)作出如下补偿决定:一、被征收人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款总额为1366459元,其中:房屋及土地补偿1163829元,附属设施补偿46557元,装潢补偿156073元;二、被征收人征迁补助费14152元,其中:房屋搬迁补助费1000元;网络、电话、电视、空调、太阳能等设施迁移费补助768元;12个月的临时过渡房租补助费12384元;三、限被征收人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腾空并搬迁完毕,将被征收房屋移交岳西县重点工程局,并到该局办理征收房屋货币补偿相关手续,领取货币补偿款。该决定书于2016年8月11日向被征收人王志芳进行了送达。被征收人王志芳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搬迁。岳西县人民政府经依法催告后,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交了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的地点和面积材料,被征收人的基本情况、意见及被征房屋情况,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社会风险评估报告,相关文书送达证据等材料。本院认为:岳西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8月9日作出的岳政征补字[2016]00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岳西县人民政府岳政征补字[2016]00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由岳西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林审判员  刘 俊审判员  龙 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方 琴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