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3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炳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京营业部、朱业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京营业部,李炳,朱业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31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京营业部,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699号东鼎大厦3号楼601室。负责人:张玥,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博,男,1989年12月22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南京市建邺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炳,男,1962年11月8日生,汉族,技师,住南京市江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磊,江苏蔚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业群,女,1973年2月19日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江宁区。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京营业部与被上诉人李炳、朱业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5民初15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京营业部于2017年5月11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京营业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京营业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京营业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 玲审 判 员 周家明代理审判员 李任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魏 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