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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执17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波与被执行人白山市生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白山市缸窑矿业有限公司、白山市鑫尧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范广升债务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波,白山市缸窑矿业有限公司,白山市鑫尧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白山市生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范广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执17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刘波,男,1978年2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新建街。被执行人:白山市缸窑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广升,系经理。被执行人:白山市鑫尧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广升,系经理。被执行人:白山市生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广升,系经理。被执行人:范广升,男,1966年2月3日生,汉族,白山市缸窑矿业有限公司股东,现住白山市浑江区新建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波与被执行人白山市生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白山市缸窑矿业有限公司、白山市鑫尧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范广升债务纠纷执行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白山市缸窑矿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吉林省东圣焦化厂东侧证号为白山市国用2010第0600000081号的土地使用权一处及附属房(附属房系无照)作价400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刘波抵偿债务并冻结被执行人白山市缸窑矿业有限公司在吉林省国土厅有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4941000.00元的利息140047.84元及以后发生的利息,该备用金现不能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鹿贵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倪新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