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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81执2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安徽攀登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攀登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球团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桐城市人民法院稿纸签发:————————————————————————拟稿单位及拟稿人:齐勇富核稿:————————————————————————桐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81执256-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攀登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桐城市南岛日华广场,机构代码:91340800153905214。法定代表人:操文章,该公司懂事长。被执行人: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小佘太书记沟,机构代码:701444800。法定代表人;梁宝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球团分公司,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先锋镇黑柳子村,机构代码:690092423。法定代表人:王喜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城市人民法院2017年3月15日作出的(2017)皖0881执25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或扣押、冻结等)了被执行人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球团分公司的银行账户和其他财产现因本案执行完毕(或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球团分公司的银行账户和其他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审判员  甘少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