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4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豆某1与豆某2协议履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豆某1,豆某2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4民初250号原告:豆某1,男,汉族,1965年12月23日出生,农民,住康县。被告:豆某2,男,汉族,1981年6月19日出生,农民,住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豆某1诉被告豆某2协议履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豆某1于2017年5月11日以原、被告在庭外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豆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豆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豆某1负担。审判员 ��翔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春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