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2执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襄阳市金顺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冯康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市金顺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冯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襄阳市金顺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西街。法定代表人:杨光启,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冯康。关于申请执行人襄阳市金顺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康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申请人申请,于2017年1月4日立案,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在银行开户的账号冻结,但尚不能执行标的。经全国查控系统查询,目前暂未查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民初字141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玉梅审判员 项才明审判员 胡明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武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