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9民初1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梦岩与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梦岩,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9民初1199号原告:李梦岩,男,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滦南县。被告: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广安街71号。法定代表人:郑青昌,职位。李梦岩与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李梦岩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梦岩撤诉。案件受理费11010元,减半收取计5505元,由李梦岩负担。审判员 孙海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