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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5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熊X诈骗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5刑初5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某某,男,重庆市武隆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武隆县桐梓镇官田村郑家田组23号。2016年12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甘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甘南县看守所。甘南县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刑诉(2017)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甘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子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6日,被害人张某收到自称是于泱(甘南县政协委员会主席)的短信,告知发短信的手机号码是于泱新号码。2016年12月7日,被害人张某再次收到该手机号码发送的短信,请被害人张某帮忙以张某的名义向朋友转账,朋友急需用钱,自己不方便转账,并谎称先向被害人张某转账人民币捌万元,要求被害人张某提供银行卡号之后,向被害人张某发送虚假的银行转账人民币捌万元的截图和短信提示,被害人张某信以为为真,在2016年12月7日13点19分向该手机号码提供的户名熊某某,账号×××的银行卡转账人民币肆万元,在2016年12月7日14点40分向该手机号码提供的户名许博,账号×××的银行卡转账人民币叁万元,在2016年12月7日14点58分向该手机号码提供的户名徐博,账号×××的银行卡转账人民币肆钱伍佰元。2016年11月7日,被告人熊某某在重庆江北星天广场支行办理了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账户×××,并把银行卡卖给了买银行卡的人。被告人熊某某用“XXXXX3300495300”的微信号关注了中国农业银行微信公众号,设置了动账提醒。2016年12月7日下午,被告人熊某某发现该卖出的银行卡进钱之后,在当日15时许,到重庆南岸新城支行柜台挂失此款,支取现金人民币肆万元,将其挥霍。案发后被告人将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熊某某的户籍证明、手机交易记录图片、手机短信记录图片、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开卡业务申请书、中国农业银行挂失申请业务凭证、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产品资料查询业务凭证;证人高某、王某、吴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柜台取款视频、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电子物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买卡人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向其出卖银行卡,致使电信诈骗得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对熊某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熊某某系初犯、从犯,且认罪态度较好,犯罪后能将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缴纳罚金,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应酌情从轻处罚。重庆市武隆区司法局调查评估认为熊某某的父母能够教育关心孩子的成长,家庭环境稳定良好,家人间相处和谐。熊某某初中毕业后外出务工,无违纪违规行为,村居也认为其社区服刑不会对所居住的地方产生任何不良影响,对熊某某适用社区矫正。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熊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上四年以下,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为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不受非法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述。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景 丽审 判 员  齐丽明人民陪审员  樊树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恩东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