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6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贺、宗宪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贺,宗宪伟,沈子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6财保20号申请人:李贺,男,198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被申请人:宗宪伟,男,198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现住山东省青岛市西海岸开发区。被申请人:沈子艺,女,198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现住山东省青岛市,系招商银行青岛市市南支行职工。申请人李贺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沈子艺于招商银行青岛市市南支行工资92万元。申请人李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贺的申请及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沈子艺于招商银行青岛市市南支行工资92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慧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珍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