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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5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朱某某与王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136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朱某某与王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胤鸿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2017)豫1725执136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方光璞审判员 康 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