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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6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李武军与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7民终6344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武军,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63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武军,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倪文玲。委托代理人:揭绪勇,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武军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2民初5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依法按照李武军在一审时提交的两份《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上提供的送达地址向其邮寄送达传票等诉讼材料,但均被退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诉讼材料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因李武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武军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审判决书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武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璟审判员 许 群审判员 邹殷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曾凡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