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22民初4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惠州博罗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肖康保、陈婵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博罗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康保,陈婵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322民初4376号原告:惠州博罗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博罗县城公园路48号法定代表人:魏勇。委托代理人:胡荣健、李晓军,均系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肖康保,男,汉族,1964年11月28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吴川市,经常居住地:惠州市。被告二:陈婵真,女,汉族,1969年6月24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经常居住地:惠州市。原告惠州博罗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肖康保、陈婵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惠州博罗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胡荣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康保、陈婵真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当事人诉辩意见原告惠州博罗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一、被告二因经营需要,于2015年3月27日向原告贷款,被告一、被告二与原告签订《个人客户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36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4月22日—2017年3月26日,约定借款利率为11.5%,借款方式为抵押担保,付息时间为:2015年按月付息,2016年3、6、9、12在按月付息的基础上归还本金40万元,2017年3月到期归还所有本息。同日,被告一、被告二与原告签订《个人客户抵押合同》,约定以被告一名下座落于惠州市小金口街道办事处XX路XXX号1至3层的841.98平方米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号]为上述借款作抵押担保。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于2015年4月22日向被告一、被告二发放了贷款,双方并办理了上述房产抵押登记手续。但被告一、被告二从2016年5月21日起,未再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及偿还本金。截止2016年9月26日,被告一、被告二拖欠原告贷款本金余额3595405.71元,拖欠利息139039.47元。经多次催收无效,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一肖康保、被告二陈婵真立即向原告惠州博罗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595405.71元及支付从2015年4月22日起至上述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人民币139039.47元(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11.5%计算,暂计至2016年9月26日);二、判决被告一肖康保、被告二陈婵真向原告惠州博罗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2万元;三、判决原告惠州博罗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一肖康保名下的座落于惠州市小金口街道办事处XX路XXX号1至3层的841.98平方米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号]及座落于惠州市小金口街道办事处XX路XXX号1至3层(即上述房产所在位置)的266.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惠府国用(20XX)第XXXX]享有抵押权,原告有权就上述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处置所得价款在第一项所列贷款债权本金及利息、第二项所列律师费人民币12万元及第四项所列原告垫付的诉讼费等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四、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一肖康保、被告二陈婵真承担。原告为其诉请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2、被告肖康保的身份证复印件;3、陈婵真身份证复印件;4、被告肖康保、陈婵真结婚证;5、个人客户借款合同;6、个人客户抵押合同;7、借款凭证、通用凭证;8、房地产权证;9、国有土地使用权;10、房地产他项权证;11、还款明细表;12、欠款明细;13、委托代理合同;14、收据。被告肖康保、陈婵真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未向本院提出书面答辩和相关证据,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查明的事实经审理查明,被告一肖康保与被告二陈婵真是夫妻。2015年3月27日,被告一、被告二与原告签订《个人客户借款合同》(合同编号:BCR2015032XXXX),合同约定:被告一因购买原材料向原告借款36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3月27日—2017年3月26日,借款利率为11.5%,还款方式为2015年按月付息,2016年3、6、9、12在按月付息的基础上归还本金40万元,2017年3月到期归还所有本息。合同还约定,被告二是共同借款人,对该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同日,被告一、被告二与原告签订《个人客户抵押合同》(合同编号:BCR2015032XXXX-1),合同约定,被告一以其名下位于惠州市小金口街道办事处XX路XXX号1至3层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号,面积841.98平方米]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含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合同还约定,被告二是抵押房产的共有人,同意以上述房产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上述《个人客户借款合同》和《个人客户抵押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取得抵押房产的他项权证(证号为:粤房地他项权证惠州字第XXXX号)。2015年4月22日,原告向被告一发放了借款360万元。原告与被告一在《借款凭证》上对借款期限变更为2015年4月22日至2017年3月26日。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借款后,自2016年5月21日起未再还款给原告,至2017年3月26日借款期限届满,被告一、被告二欠原告借款本金3595405.71元、利息353815.01元。另查一,原告因对被告提起本案诉讼,支付了律师服务费120000元。另查二、本院根据原告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2016)粤1322财保12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一名下位于惠州市小金口街道办事处XX路XXX号1至3层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号,面积841.98平方米,查封价值以320万元为限]和位于惠州市小金口街道办事处XX路XXX号1至3层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惠府国用(20XX)第XXXX号,面积266.4平方米,查封价值以100万元为限],上述房地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本院对本案的裁判及理由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一肖康保、被告二陈婵真签订的《个人客户借款合同》和《个人客户抵押合同》,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抵押、违约责任等均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并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被告一名下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是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合同,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将360万元借款发放后,至借款期限届满时止,被告一、被告二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余额3595405.71元、利息353815.01元,有原告提供的还款明细表、欠款明细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请求被告一、被告二偿还借款余额及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违约导致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原告按规定支付了合理的律师服务费,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该费用应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被告一提供自己名下房产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依法享有抵押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的规定,被告一以上述房产提供抵押,其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视为一并抵押,现原告请求对处置抵押房地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一、被告二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一肖康保、被告二陈婵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借款本金余额3595405.71元及支付利息给原告惠州博罗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利息从2016年5月21日起按《个人客户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至还清款日止。二、被告一肖康保、被告二陈婵真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服务费120000元给原告惠州博罗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告惠州博罗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处置被告一肖康保名下位于惠州市小金口街道办事处XX路XXX号1至3层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号,面积841.98平方米]及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惠府国用(20XX)第XXX号]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第二判项债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63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42896元,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邓茂军审 判 员 钟翔能人民陪审员 朱瑛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瑞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