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辖终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麻育龙、陈定银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麻育龙,陈定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辖终3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麻育龙,男,195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洞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定银,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上诉人麻育龙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2017)浙0305民初2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为温州市龙湾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称其经常居住地为温州市龙湾区,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户籍所在地为温州市洞头区,故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瓯翔审 判 员 陈莉萍审 判 员 钱晓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吴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