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1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马柏林与章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柏林,章凯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1603号原告:马柏林,男,住安徽省宣城市。被告:章凯,男,住安徽省宣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柏林与被告章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诉讼材料,经与原告确认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有效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柏林的起诉。本案预收的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左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汪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