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3民初4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凤怀与杨凤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怀,杨凤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3民初4175号原告:张凤怀,男,1959年8月31日出生。被告:杨凤军,男,1955年3月8日出生。张凤怀与杨凤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2017年5月11日,张凤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凤怀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七十元,减半收取计三十五元,由张凤怀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留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