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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民初1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石涛与被告杨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涛,杨建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1608号原告石涛被告杨建波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涛与被告杨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涛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涛现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退付原告石涛625元。审判员  曹晓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后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