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02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白云峰与刘永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云峰,刘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02执80号申请执行人白云峰,男,198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刘永平,男,196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云峰与被执行人刘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永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白云峰提出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1202民初266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生效。执行员 朱丽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翠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