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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民申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蒋为荣、易云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蒋为荣,易云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民申2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蒋为荣,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灌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修凤,男,195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灌阳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易云军,男,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灌阳县。再审申请人蒋为荣因与被申请人易云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民终5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蒋为荣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覃 龙审判员 蔡向荣审判员 冼 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晓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