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5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胡启熙与厉晓、余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启熙,厉晓,余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5执198号申请执行人:胡启熙,男,1964年7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被执行人:厉晓,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被执行人:余晴,女,197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本院在执行胡启熙与厉晓、余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厉晓名下有号牌号码为陕AN3G**的本田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厉晓名下的号牌号码为陕AN3G**的本田牌汽车一辆。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唐 兵审判员 陈 晓审判员 陈洪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永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