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4202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牛存生申请执行蒲若钢运输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存生,蒲若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202执591号申请人:牛存生,男,汉族,1971年10月9日出生,住石河子市天富名城。被执行人:蒲若钢,男,汉族,1978年6月10日出生,住乌苏市怡景花园*号楼*单元***室。申请人牛存生申请执行蒲若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乌苏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4202执20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立案后,于2017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蒲若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债务76100元,诉讼费998元,合计7709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牛存生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递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苏市人民法院(2017)新4202执8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合沙提审判员 侯 永 江审判员 努力古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