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5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傅恭渔与陈根竹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恭渔,陈根竹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5695号原告:傅恭渔,男,195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陈根竹,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恭渔诉被告陈根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傅恭渔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7元(已减半),由原告傅恭渔负担。审 判 员 周俊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何巧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