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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7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马虎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2927刑初41号公诉机关积石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虎,男,回族,生于1982年7月11日,小学文化,农民,群众,甘肃省积石山县人,住积石山县。2009年8月因故意伤害罪被积石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0月8日刑满释放,2016年6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积石山县公安局被刑事拘留,2016年7月1日取保候审。积石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积县检诉字(2017)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积石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成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请对被告人马虎定罪量刑。被告人马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3日17时许,被告人马虎驾驶×××号小型普通客车在积石山县前庄民俗村门口与龚应雄驾驶的普通两轮摩托车因行驶路线发生争执,×××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马虎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吹麻滩派出所民警将×××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马虎带至积石人民医院抽取血样。2016年6月4日,经甘肃省陇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马虎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213.9mg/100ml。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鉴定文书、被告人马虎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以上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安斌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今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