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民终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河南万兴特种水泥有限公司、马春武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万兴特种水泥有限公司,马春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民终4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河南万兴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住汝州市骑岭乡田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7126575029。法定代表人:李彬彬,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原告):马春武,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金栋,男,194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上诉人河南万兴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因与马春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汝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0482民初4433号、(2016)豫0482民初4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万兴特种水泥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河南万兴特种水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河南万兴特种水泥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亚超审 判 员 王光辉代理审判员 李华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法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