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执1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刘辉与吴丹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辉,吴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1774号申请执行人刘辉。被执行人吴丹。刘辉与吴丹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53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执行。该案执行标的为803618元、执行费为1037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丹的银行存款81399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