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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刑终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自诉人孙连秋控诉被告人孙连成伪证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连秋,孙连成

案由

伪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刑终36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孙连秋,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佳木斯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审被告人孙连成,男,196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佳木斯市,公民身份号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孙连秋控诉被告人孙连成伪证一案,于2017年4月7日作出(2017)黑0803刑初1001号刑事裁定书。孙连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伪证罪侵犯的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系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公诉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自诉人孙连秋对被告人孙连成的起诉。宣判后,孙连秋不服,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以伪证罪追究孙连成刑事责任。经本院审理认为,伪证罪侵犯的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为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公诉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孙连秋对孙连成的起诉并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孙连秋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彦斌审判员  郭建峰审判员  周 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项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