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民再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魏孔海与杨福科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魏孔海,杨福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民再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魏孔海,男,生于1963年7月23日,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住洋县洋州镇,个体工商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福科,男,生于1954年6月23日,汉族,河北省邢台市人,住河北省邢台市,农民。再审申请人魏孔海因与被申请人杨福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汉中市洋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3民初447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6)陕07民终8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二O一七年五月五日作出(2017)陕07民申24号民事裁定书,决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杨福科于2017年5月3日以本案争议的15万元与其本人没有关系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杨福科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告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被申请人杨福科撤回起诉;二、撤销本院(2016)陕07民终814号民事判决及陕西省汉中市洋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3民初447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申请人杨福科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申请人杨福科负担。审 判 长 王 健代理审判员 肖 晗代理审判员 张龙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邵晨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