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2执14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肖友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肖友东,郑守和,郑冬冬,福鼎市东城机车配件有限公司,肖友福,宋仁亮,福鼎市太姥水产品有限公司,洪辉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2执14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福建省福鼎市太姥商厦*幢。法定代表人:蔡永钦,理事长。被执行人:肖友东,男,199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郑守和,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郑冬冬,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福鼎市东城机车配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472323-2,住福建省福鼎市山前双桂小区3栋8号。法定代表人:郑守和。被执行人:肖友福,男,198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宋仁亮,男,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福鼎市太姥水产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661779-6,住福建省福鼎市点头镇江美村盐埕。法定代表人:洪辉建。被执行人:洪辉建,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肖友东、郑守和、郑冬冬、福鼎市东城机车配件有限公司、肖友福、宋仁亮、福鼎市太姥水产品有限公司、洪辉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其中截止至2015年6月6日止结欠250891.61元,另自2015年6月7日起按月利率15.129‰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但应扣除已支付的300916.49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肖友东、郑守和、郑冬冬、福鼎市东城机车配件有限公司、肖友福、宋仁亮、福鼎市太姥水产品有限公司、洪辉建的银行存款,房产、国土、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进行查询,肖友东、郑守和、郑冬冬、福鼎市东城机车配件有限公司、肖友福、宋仁亮、福鼎市太姥水产品有限公司、洪辉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也未能提供肖友东、郑守和、郑冬冬、福鼎市东城机车配件有限公司、肖友福、宋仁亮、福鼎市太姥水产品有限公司、洪辉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惠芳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官方微信官方微博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