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2执4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蔡庭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蔡庭守,陈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2执47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武鸣县兴武大道178号,组织机构代码:79971434-5。法定代表人黄宾,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苏永京,该联社法律合规部副经理。委托代理人韦建春,该联社职员。被执行人蔡庭守(曾用名蔡行),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被执行人陈丽娟,女,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被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庭侯,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本院在执行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蔡庭守、陈丽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蔡庭守、陈丽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通知书的要求支付履行款25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237元、申请执行费3758.55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向金融、土地、房产、车管等部门进行了调查,除查封被执行人陈丽娟的位于南宁市思贤路2-3号汇宇思贤综合商住楼4单元107号房屋,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查封被执行人陈丽娟的位于南宁市思贤路2-3号汇宇思贤综合商住楼4单元107号房屋,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自己出卖被查封的汇宇思贤���合商住楼4单元107号房屋,出卖所得房款用于偿还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邹广北审判员 梁伟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莫淑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