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6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大姚县森林公安局与张琼芬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琼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6执123号被申请执行人张琼芬,女,生于1969年,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大姚县昙华乡。关于大姚县森林公安局申请执行张琼芬罚金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姚县森林公安分局大森公林罚决字[2015]第106号和大姚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6行审15号行政裁定书,因被执行人张琼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交纳罚金6780元,依法对张琼芬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张琼芬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和家庭贫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326执12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云审判员 韩 强审判员 包显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家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