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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民初1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蒋小美与武汉鑫宇鑫商贸有限公司、武汉一品天下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小美,武汉鑫宇鑫商贸有限公司,武汉一品天下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1569号原告:蒋小美,女,196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琼,系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力,系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武汉鑫宇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京汉大道111号一品天下二区。法定代表人:蒲杨,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樊建新,系该公司部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邹汉文,系湖北正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一品天下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轨道交通一号线一期工程综合维修基地一区。法定代表人:梁小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海,系该公司职员。原告蒋小美与被告武汉鑫宇鑫商贸有限公司、武汉一品天下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蒋小美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小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小美撤诉。案件受理费788元,减半收取计394元,由蒋小美负担。审判员 毛 丽二○二○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