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侯景波对马玲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侯景波,马玲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财保16号申请人:侯景波,现住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马玲玉,现住吉林省大安市联合乡。申请人侯景波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马玲玉名下小型轿车车籍,同时申请人侯景波自愿以其名下两台小型普通客车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侯景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马玲玉名下小型轿车车籍。二、查封申请人侯景波名下小型普通客车车籍。三、查封申请人侯景波名下小型普通客车车籍。期限为两年。案件受理费1570元,由申请人侯景波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吴定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崔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