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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民初1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邵品娥与张渭存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品娥,张渭存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1872号原告:邵品娥,女,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渭南市临渭区东风街**号。委托代理人:李武平,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东风街**号,系原告邵品娥之夫。被告:张渭存,男,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渭南市临渭区信义乡段刘村尹家组。原告邵品娥与被告张渭存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邵品娥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品娥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品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邵品娥承担。审判员 周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贺娅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