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1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邵品娥与张渭存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品娥,张渭存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1872号原告:邵品娥,女,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渭南市临渭区东风街**号。委托代理人:李武平,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东风街**号,系原告邵品娥之夫。被告:张渭存,男,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渭南市临渭区信义乡段刘村尹家组。原告邵品娥与被告张渭存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邵品娥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品娥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品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邵品娥承担。审判员 周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贺娅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