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5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爱娣与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娣,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共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5民初4号原告:王爱娣,女,汉族,1969年3月22日生,建筑业从业者,住青海省西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胥忠霞,青海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阜城大街72号。法定代表人:张卫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善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负责人:彭飞,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善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共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青海省共和县恰卜恰镇共和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赵久文,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志刚,青海清致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娣与被告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共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王爱娣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部分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爱娣在本案中撤回对被告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林庆文代理审判员 龙 云代理审判员 贾 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珍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