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8民初3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游小玲与陈正豪、林吓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小玲,陈正豪,林吓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28民初3223号原告:游小玲,女,197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伟,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正豪,男,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林吓珠,女,197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游小玲诉被告陈正豪、林吓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游小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正豪、林吓珠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游小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正豪、林吓珠偿还游小玲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8%计算,自2013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判令陈正豪、林吓珠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陈正豪、林吓珠于2013年12月10日向游小玲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月利率1.8%。经游小玲催讨,陈正豪、林吓珠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陈正豪、林吓珠均未作答辩。游小玲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清单和陈正豪、林吓珠的户籍证明等证据,陈正豪、林吓珠均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故对游小玲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2月10日,陈正豪、林吓珠向游小玲出具借条借款20万元,约定按月利率1.8%计息。同日,游小玲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向林吓珠汇款20万元。之后,经游小玲催讨,陈正豪、林吓珠借款本息均未偿还。本院认为,游小玲与陈正豪、林吓珠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陈正豪、林吓珠向游小玲出具的借条及银行转账凭条予以证明,陈正豪、林吓珠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出抗辩意见,对借款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无证据证明游小玲与陈正豪、林吓珠之间的借贷关系违法,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游小玲请求借款按约定的月利率1.8%支付利息,未超过年利率24%的法定上限,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故陈正豪、林吓珠应负偿还游小玲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的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陈正豪、林吓珠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游小玲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按月利率1.8%计算,自2013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36元由陈正豪、林吓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雄人民陪审员 高诚原人民陪审员 林春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梁双杨附:1、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更多数据: